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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ews center符合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有三类, 类是农药生产企业,指在中国境内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;第二类是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,将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,与以前的政策相比,新政对境外企业是否是生产企业没有硬性要求;第三类是新农药研制者,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,应当明确其中一位主体作为申请人,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。除上述三类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可以申请农药登记。
1.登记原则
在进行农药登记时,遵循的登记原则是科学、公平、公正、高效和便民,对于卫生用农药,其制剂产品一般控制在低毒以下,高毒、剧毒的卫生用农药不予登记。
2.制剂配方和含量要求
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、合理、方便使用。制剂产品包括单制剂产品和混配制剂产品,对于单制剂产品,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;对于混配制剂产品,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,除草剂、种子处理剂、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,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,配比不超过三个,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。
3.登记资料
卫生用农药登记的资料包括试验资料和一般资料。试验资料为产品化学试验、毒理学试验、药效试验、环境影响试验(在室内使用的卫生杀虫剂,直接涂抹于人体的驱蚊产品可减免环境资料)等;一般资料为申请表、申请人证明文件、申请人声明、综述报告、标签和说明书、其他与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、产品安全数据单、参考资料等。登记资料均应满足风险评估要求。